第三十条 选民要亲自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对于老、弱、病、残和其他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就选。流动票箱必须有二人以上负责,在统一规定的选举时间内就选。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区选举小组认可,可以书面委托自己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但一个人代投的票数不能超过三张。
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三十一条 票箱由主持选举的人员和监票、计票人妥为保管。本选区投票结束后,连同流动票箱统一开封计票。
第三十二条 选举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按选区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并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县级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由县级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没有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即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上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本届人民代表资格的审查,提出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待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常委会后,即相应的产生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乡级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确认。
第八章 政权机关领导成员的选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乡级人民政府召集。预备会议由负责召集人民代表大会的机关主持。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必要时可设常务主席若干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代表提名要有三人以上附议。各项候选人要经反复酝酿协商,按照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