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以选民小组提名推荐。选民小组可以自由结合。任何选民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候选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和各党派、团体推荐的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第二十三条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要以工农为基础,兼顾各方面,使各民族、各地区、共产党员与非共产党员、男与女、各行各业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对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向选民介绍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党派、团体推荐到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应先征得所在单位和所去选区选民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选民和各党派、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各候选人情况,由选区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和增减。选举委员会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在选举日前二十天按选区张榜公布,提交选民讨论。
第二十六条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要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几上几下认真挑选,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经反复讨论协商,意见难以集中,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差额多少,由选举委员会按照
《选举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于选举日前五天按选区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 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选举人民代表时,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均由选举委员会派出人员主持。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填写选票字迹、符号要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