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失效]

  孟村、大厂两个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回族代表以占百分之三十至三十五为宜。
  第七条 驻当地人民解放军应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本级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
  第八条 县级领导机关及直属各部门的负责干部中的代表名额一般在二十五人至三十人,最多不超过三十五人。

第三章 选区划分

  第九条 选区划分,要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每个选区一般以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
  第十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农村以一个或几个村划一个选区;乡(镇)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学校等单位,以一个或几个单位划一个选区。市区内的大单位可以划一个或几个选区,小单位可以几个单位或按系统划一个选区;街道居民以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员会划一个选区。
  县级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城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
  第十一条 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划分;机关、厂矿、企事业、学校可以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划一个选区。
  第十二条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每组人数不宜过多。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原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换算为公历出生日期。
  第十四条 各选区建立选民登记小组,负责选民登记工作。按照选区的大小,设一个或几个选民登记站,接受选民上站登记。对于行动不便不能上站登记的选民,由登记人员到户登记。登记时,首先由登记人员根据本选区实际情况进行预登,然后在登记站或登门与本人核对无误后,再正式填选民登记表,张榜公布,做到不错、不漏、不重。
  第十五条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下列人员按如下规定登记:
  (一)机关、团体、厂矿、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包括集体单位)的正式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补差工等,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