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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失效]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设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本区域内和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同时进行选举时,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代表的选举及县级代表的选举。
  第二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厂矿企事业单位)提出名单,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任命。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有威望的代表人物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群众学习、贯彻执行《选举法》《若干规定》和本细则;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四)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分发选民证;
  (六)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制定选举实施办法,派出人员主持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汇总、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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