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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发布日期:1987年1月17日,实施日期:1987年1月17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主任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2日)废止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二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
  第三章 选区划分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五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第八章 政权机关领导成员的选举
  第九章 代表的补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1980年9月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了修改、补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分别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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