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占用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应重新进行审核,对文物安全有影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争议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和建设,应事先征得当地文物部门的同意,禁止乱占、乱拆、乱挖、乱建。三废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十九条 我省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或私自占有。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省级文物机构、考古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为了科学研究需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提出发掘计划,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发掘。
需要配合工程建设的考古发掘工作由省(或省委托的行署、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的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急需进行抢救的,可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发掘,并同时补办批准手续。清理发掘的范围,以坍塌、暴露或短期内有破坏危险的部分为限,超过范围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一切考古发掘单位,均应及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发掘情况的报告,并应尽快编写发掘学术报告。发掘学术报告编出后,所有出土文物应列出清单,除根据需要交给科学研究部门研究的以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发掘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发表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物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勘探工作。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应当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文物钻探由各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或局部停工,指定专人负责保护,并报告当地文化、文物部门处理,如属重要发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须及时报请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