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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发布日期:198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1988年12月2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
(1983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84年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机构、经费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五章 馆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的拓印、复制、拍摄
  第七章 流散文物
  第八章 文物出境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我省文物保护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第三条 我省境内地下、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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