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发布日期:1988年5月26日,实施日期:1988年5月26日)废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规定
(1984年2月26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同代表的联系
  第四章 委托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
  第五章 建立省人大代表联系小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支持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二条 为了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调查和视察活动,可以就地吸收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处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代表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省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的以外,其他分别转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处理、答复,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三)省人大常委会要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的办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四)为便于代表反映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印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及邮资总付专用信封。
  第五条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