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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2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27日)废止

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4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1985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管理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
  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章 管理、监督机构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县城镇和工矿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绿化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都要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第五条 所有部门和单位应当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培养公民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风俗习惯。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市容环境管理

  第七条 干道、街巷、广场、车站、码头、机场、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随地弃置垃圾、粪便、污水和瓜果皮核、冷饮包装等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不准任意堆放材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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