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87年9月29日,实施日期:1987年9月29日)废止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1984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三章 村镇建房用地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合理安排村镇建房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合理利用土地,是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城市建设要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村镇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一切建设单位都要珍惜每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第四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执行。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建筑层数。
  第五条 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在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借征地索要财物。征地单位不得支付超标准的款、物。
  第六条 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集体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七条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严禁占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保护;大中城市蔬菜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控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