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由山西商检局实施全面监督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如下办法:
1、山西地区出口的“拳头”商品,由山西商检局会同生产主管部门对各生产加工厂的生产条件、技术工艺水平、检验制度及产品质量状况分期分批地进行考核审定,发给“质量许可执照”。
凡符合发放“质量许可执照”规定标准的出口产品生产加工厂,在取得“质量许可执照”后,方可安排生产。山西商检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加工厂生产状况和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时,可视情节令其限期改进或吊销其“质量许可执照”。
经考核审定后,未取得“质量许可执照”或被呆销“质量许可执照”的生产加工厂,不得生产出口产品,外贸公司不得收购也不得代理经营其产品。
2、山西地区出口的一般商品,山西商检局要定期不定期地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工、贸、检联合检查,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扩大出口。
3、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出口经营部门在出口报关前十天向山西商检局填报《出口商品检验申报单》,申报时须附贸易合同、信用证、有关函电以及生产厂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经山西商检局审核后,在报关单或生产厂合格的检验结果单上,加盖监督管理放行之章,作为海关验放凭证。
四、凡在外地区安排生产或组织货源,由山西各进出口公司经营或代理经营《种类表》内或外贸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出证的商品,验收合格后,需报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签发合格鉴定单,山西商检局凭单换发检验证书。
五、凡外地区在山西地区安排生产或组织货源,属于《种类表》内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报经山西商检局检验并签发合格鉴定单;属于《种类表》外商品,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否则,按违反《商检条例》论处。
六、对重要的出口商品以及被评为优质产品的出口商品,山西商检局加附《商检标志》以维护生产厂的利益和扩大出口。
七、山西商检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质量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