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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街头张贴的下列各类广告,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一)经济广告,如推销商品或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和服务的广告,展销会、交易会等广告;
  (二)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如招生、文艺、出版、体育展览会和行医等广告;
  (三)社会广告,如招聘、征婚、挂失、寻人、对调工作、启事、声明等广告。
  二、户外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
  三、需要张贴上述各类广告的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须向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或标志,方可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外地来穗张贴广告的,也应照此办理。
  四、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广告栏内;不准在广告栏以外的树木、电杆、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
  五、申请张贴有关经济、文化、社会等广告,须持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经济广告,要出具营业执照(或副本),超越经营范围的产品,不得张贴广告;
  (二)民间职业剧团(包括农民业余剧团)、民间艺人的营业性演出广告,应出具县(含县,以下同)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的演出许可证;
  (三)各类补习学校、辅导班以及私人办学的招生广告,应出具县以上教育部门的证明;
  (四)社会办学性质的各类大专、中专学校(班)的招生广告,应出具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证明;
  (五)私人行医的广告,应出具县以上卫生部门的证明。行医广告,不得宣传未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药品;
  (六)中西药品的广告,应出具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证明。
  六、招贴的广告最大不得超过一平方米。管理费标准:以十张计,全开二元,对开八角,四开四角,八开二角(小于八开按八开计),不足十张者,按十张计算。
  七、企、事业单位需印制招贴广告的,须事先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广告准印证”后,方可付印。印刷时,须在广告上印有广告批准文号,署具张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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