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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广告经营单位承接业务时,严禁用非法手段争揽生意和搞不正当竞争。
  十一、户外的广告,其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设计绘制要美观大方,设置安装要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要及时维修翻新;路牌牌面的右下角,应标明登记编号和经营单位、绘制单位名称。
  十二、禁止在市区内墙壁上涂绘广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需在郊、县地区墙壁上绘制广告的,须向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广告登记证”,方可在指定的地点绘制。
  十三、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广告营业额百分之一,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广告管理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自行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单位、个人在公共广告栏贴广告的,均须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广告管理费。属自行设置的户外广告,路牌每平方米半年交费一元,霓虹灯、灯箱每平方米半年交费二元(小于一平方米,均按一平方米计)。招贴广告的收费标准,详见《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管理费取之广告,用于广告管理事业的开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要将广告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如实向当地财政局报告。
  十四、各部门设置的文化、交通、卫生等广告路牌,应经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并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可免收广告管理费。
  十五、凡违章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拆除广告设施、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广告经营证照等处理。
  十六、户外广告设置不牢固,危及安全,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广告设置单位应负责赔偿损失,并负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为美化广州,保持市容整洁美观,把广州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安定、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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