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路牌广告、霓虹灯广告场地的安排,应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公安、市政等部门和场地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分配和统一管理。
五、各部门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经济性的或公共性宣传的路牌广告设施,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属经济性路牌广告设施,由市(县)广告管理部门统一设置。
广告经营单位在非市政设施上设置的路牌、霓虹灯广告,须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方可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扩建或迁移。
六、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本身场地范围内自行设置广告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包括伸出路面和设在马路两旁人行道上方的招牌),须报经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后,发给“广告登记证”,方可施工。广告与招牌上所标企业名称及经营项目,应与营业执照核定的相一致。需要在本身场地范围以外登记挂的户外广告,须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
七、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市容观瞻、园林绿化。伸出马路面的招牌、霓虹灯、灯箱等设施,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在最大风偏时其净距不得少于1.5公尺,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不得少于50公分,距离墙壁外侧一般不得超出1.8公尺,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公尺;设在马路两旁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公尺。
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八、户外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
九、在市(县)统一规划的范围内,场地主管单位应积极支持广告管理部门和广告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暂定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营业额的百分之十五。广告经营单位与场地主管部门签订租用场地协议,须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十、广告的收费标准,要坚持合理的原则。广告经营单位对各类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