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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桂政发[1985]38号 1985年3月23日)

  第一条 为奖励我区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体人,充分发挥我区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
  1、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2、推广、采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科学技术管理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地市(厅局)级。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1、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成果),经过技术鉴定,在科学技术上填补我区空白或属本行业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科学价值的;
  2、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我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并经过验收的;
  3、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和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并经过验收的;
  4、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过验收。
  第五条 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高低,难度大小,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四千元
  二等级   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二千元
  三等级   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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