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2002修正)

  四、禁止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影响人防工程进出道路的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和埋设地下管道等。确需修建地面工程和埋设地下管道等设施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禁止擅自在工事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必须开设时,须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并由设计、施工部门提出处理措施,确保工程的防护密闭性能。
  六、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拆除时,简易级人防工程,须经市人防部门批准,报省人防部门备案;五级以上人防工程须报省人防部门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拆除单位按规定予以补建或赔偿。赔偿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简易级工程二百五十元,五级混合结构工程四百元,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六百元,材料按定额收取,安装有各种设备、设施的工程根据实际造价确定。办理人防工程赔偿事宜,由市人防部门负责。所收经费、材料由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补建人防工程。
  七、除专用库房外,禁止在人防工程内部存放、携带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专用库房的设置和安全措施,应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不得轻易报废,确需报废的,应报经省人防部门批准。凡经批准报废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拆除、回填等善后工作,防止发生事故,单位工程由单位负责,公用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各级人防部门对报废工程的善后处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的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防指挥工程一律不得列为开放项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如因战备工作需要,有关单位需参观人防指挥工程时,各市要严加控制,对参观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参观的时间、项目等,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凡经中央批准的开放城市,都可准备一些人防工事项目供外宾参观,这些项目仅限于群众掩蔽工事、医院、车间、会堂、游艺、商业点等已完善的平战结合工程。对各级指挥所、重要物资库、疏散干道、通信枢纽和正在施工的项目以及坚守城市防卫作战的设防工程,一律不准开放;涉及到全市的作战设想、工程规划、工事布局、数量、具体技术标准等,一律不准向外宾介绍;凡供外宾参观的人防工程项目,禁止外宾拍照、摄影,并应事先通知外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