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和区以上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和材料从地方安排的人防工程经费和材料中解决。
二、已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由使用单位负责。向人防部门交纳租金或维修保养费用的,其维修保养由人防部门负责。
三、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和设备更新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更新费用,凡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
四、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98号文件规定,从国防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因平时使用需要改造、完善人防工程,所需经费,全民企业在生产发展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税后积累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其行政事业费中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保用品和生活补助。
一、从事人防工程维修保养作业人员的口粮补助,按照人防工程公司(处、队)有关补助标准执行。生活补助,按参加人防工程施工的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二、在人防工程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按照在人防工程地下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三、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食品)。
四、从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人员,应根据工种和施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三条 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各单位都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群众保护人防工程及其各种附属设施,发现有危害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时,要坚决加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防止影响工程的使用和安全。
二、设有人防工程的山体一般不得设置采石场。如确需采石、取土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同意,可在距工事外侧五十米以外不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的指定范围内进行。严禁在工程的上方和周边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
三、禁止在地道和掘开式、防空地下室等人防工程的安全范围内取土。如确需取土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的同意。根据工程防护要求,应距工程外墙边缘两米以外按一比四放坡取土,取土区不得积水,并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