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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2002修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报告制度。区(局)人防部门每半年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普查一次;市人防部门每年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其检查情况都要向上一级人防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凡已使用的工程,特别是会堂、影院、商场、会议室、教室、招待所、物资库以及文娱活动场所等,要严格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防火、灭火、报警等消防设施。工事内电气照明设备的安装要符合技术要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常检修,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对已使用的工程,要分别情况,建立温度、湿度、粉尘、细菌及其他空气参数测试制度。工事内部要经常打扫、通风换气,保持清洁卫生。平时不使用的工程,要定期打扫、通风换气,长期封闭的工程,人员需进入时,应事先打开孔口进行足够的通风换气,经检查内部空气无害,方可进入,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为了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并按人防工程设计的图纸在保证战时使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要本着因地、因洞、因需制宜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充分发挥效益,为社会生产、生活服务,做到以洞养洞,以用促管,用管结合。
  第十八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市(大城市所在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如停止使用或改作它用,亦需向人防部门办理手续。市、区(局)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要把可以用的工事尽量使用起来。平时使用的工程,要有必要的安全、保健措施,具备一定的生活、生产条件,以保证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对使用不当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改善。
  第十九条 市、区人防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对已建工程的加固改造、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等有关图纸、资料和记录,都要整理归档。

第三章 经费和材料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下列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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