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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2002修正)

  第六条 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使用等规定,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人员管理,有规章制度,使人防工程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七条 各市人防部门可根据维护管理任务的需要,从现有人防工程公司(处、队)总员额中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队伍,主要担负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亦可承包单位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任务。
  第八条 市、区人防指挥工程,由市、区人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根据其工程的规模和设备、设施情况,从人防工程公司(处、队)总员额中调配人员组成维护管理小组,专门负责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设备操作及维修保养任务。维护管理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进入人防指挥工程,必须持有本级人防部门印发的专用证件。
  第九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凡已完善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维修保养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腐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已完成主体部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
  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好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
  第十条 口部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坑、地道工程,必须在口部设置管理门或临时封闭。掘开式防空地下室等工程,其孔口都应设置管理门(栅)。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孔口及其地面的一切设施,应有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雨水倒灌、倒塌、堵塞和毁坏,确保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部的各种设备、设施,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要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维修保养,对损坏和腐蚀变质的,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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