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今年农业税征收意见报告的通知
(1985年5月14日)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附发《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规定的精神,现对我市今年农业税收办法提出意见如下:
一、农业税纳税单位由原来的生产队改为以行政村为纳税单位编造征收清册。根据土地承包情况将应缴农业税列入承包合同,既要做到划分合理,又要保证征收任务不增不减。
二、农业税任务划分到户后,由村委会将有征有购的承包户分成:粮食、油料、棉花、麻类、蔬菜、瓜、果、水产五类,分类填造农业税到户清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转送县、郊区财政局及乡(镇)粮管所、供销社和其他收购部门,作为征收、结算依据;有征无购的承包户单独开列清单,并注明承包土地经营和经济收入情况及有征无购原因,以便乡(镇)财政所根据情况进行征收。
三、对有征有购任务的承包户,应缴的农业税仍按市人民政府宁府马字[1983]139号文件规定,在按定购任务交售产品时,由收购部门根据“先征后购”原则,尽先结算入库。县、郊区或乡(镇)财政部门可与收购部门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同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
四、对有征无购任务的承包户,应将农业税折征代金并依照下列办法进行征收:
对有征无购户数不多的地区,乡(镇)财政所与当地农业银行(信用社)联系,将承包户折征代金缴的农业税,按村安排交纳时间、地点,组织承包户准时到指定地点交纳;户数较多的地区,在征收期间,可由村委会组织协税小组,在财政所业务辅导下进行农业税征收工作。所征税款,按日解交金库。村协税小组,由村长担任组长,村委会会计及其他工作人员2-3人组成。
各承包户交清农业税后,由财政部门发给农业税正式收据。
五、本市原经营竹、木、茶花的单位和农户的农业税,继续按其实承收入依照规定税率计征。为加强征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每年农业税整籍时,要认真核实茶花面积,使纳税面积与实种面积一致。如原种茶花的土地改种其他作物不申请调整,仍比照花收入补征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