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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30日)修改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1985年10月1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85年10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5]80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官井洋是我国著名的大黄鱼产卵场。为切实保护大黄鱼资源,加强对官井洋大黄鱼的繁殖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龟鼻、佛头角、虎屿头、瓦窑前、东埯、大屿、舟子角、东洛岛、可门角、陶沃等地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保护区界各点的经纬度附后。
  保护区界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置“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标志。
  第三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围缯和拖网作业;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敲□()作业等破坏水产资源的捕鱼方式。
  第四条 保护区流动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定置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6月16日至9月15日。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渔业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颁发。
  禁渔期间,如确需科研、探捕的,须持有管理站颁发的特别许可证,并悬挂由管理站制定的特殊标志。
  第六条 对在保护区内从事渔业生产的,管理站可征收大黄鱼繁殖保护、增殖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禁止向保护区水域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及其它污染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水质,危害大黄鱼的生息繁殖。
  第八条 对繁殖保护大黄鱼资源有显著贡献,或使大黄鱼资源免受重大损失的,管理站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保护区管理站按规定给予以下处罚: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渔获物、渔具,吊销渔业许可证,罚款等,也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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