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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一)举办初、高中文化补习性质的业余学校(班),由县、区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举办工人技术培训班或待业青年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班),分别由县、区劳动人事局或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报市劳动人事局备案;
  (三)举办与高、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同步辅导性质的学校(班),分别由市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报市高等教育局备案;
  (四)举办其它专业性质的学校(班),凡需正式命名的,一律由市高等教育局审批;其它短期班,由县、区教育局审批;
  (五)向外省、市招生(包括函授、刊授)的学校(班),由市高等教育局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六)如变更办学规模、专业或更换主办单位和主办人时,应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办学者,如三个月内不招生,由原批准部门收回办学证明。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的学校(班),一律不发大、中专毕业文凭,不得以“中等专业学校”、“专科学校”、“学院”、“大学”为校名;一般不规定学制,每期以不超过一年为宜。凡属公民个人办学的,其校牌、印章均须冠以“民办”字样。
  第七条 社会力量办学,可聘请兼职教师。聘请在职人员,须事先征得被聘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聘请合同。聘请中、小学教师,须在业余时间,每人每周担任的课程不得超过四学时。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可向大、中、小学租借校舍,并合理付给租金。
  第九条 社会力量办学,经费自筹。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财务民主,经济公开。办学者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资金或教学设备,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手续,并须真正用于办学,不得买卖、调走或私人占用。
  第十条 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力量办的学校(班)学习,一般不得占用工作时间;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必须经单位同意。教材、参考书和学习用具等费用,由本人自理。为支持和鼓励待业青年参加学习,其学费应予酌减。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指导、检查和管理。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鼓励;对违反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法令,或不按本办法执行者,应令其整顿、停办,直至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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