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决定(1985)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决定
(1985年12月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以及《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二年通过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作相应修改如下:
  一、第四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属政府组成人员,经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其中“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修改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改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删去第二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第十三条“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选举、罢免和任免。其中,市辖区、县人民检察院报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转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地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报其所在的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转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改为“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中,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地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其所在的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转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第十四条“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和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需要撤换时,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为“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和省辖市、地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需要撤换时,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