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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统战部、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对生活困难的在京台湾同胞给予补助的通知

北京市委统战部、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对生活困难的在京台湾同胞给予补助的通知
((86)京统字4号、(86)财行字17号、(86)民社字16号 1986年1月2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
  中央在一九八一年《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中指出:“对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要采取各种办法给予补助,使之不低于当地中等生活水平。对鳏寡孤独、老幼病残、生活无依无靠的,要切实照顾,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教,能工作的分配适当工作,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国家养起来”。
  根据市统计局的测算,目前我市城镇居民的平均中等生活水平为五十元左右。为此决定:对在我市各单位工作的台湾同胞,每月实际收入(包括奖金和补贴在内)按家庭人口平均达不到五十元者,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对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无业居民,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发给。
  台湾同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和补助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台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企业由福利基金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由福利费支出。无业居民由所在区、县党委统战部核准,民政部门开支。
  2、台胞夫妇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由双方各自所在单位互相出具本人当月实际收入证明。凡双方实际收入按家庭人口平均不足五十元部分,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自补助百分之五十。如一方是台湾同胞,则由该台胞所在单位解决。
  3、凡退休台胞,退休金不足五十元者,由原工作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无业居民,在补助时应适当扣除本人当月的临时劳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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