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34件政策性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6日)废止北京市人防委员会、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时规定》的通知
([86]防委字1号、[86]财预字22号 1986年1月18日)
现将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1985〕9号《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转发给各有关单位,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费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统一管理,凡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均应向所在区县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履行立约手续,领取统一颁发的使用证书。
已经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人防部门重新登记,补办立约手续,领取使用证书。
二、根据《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关于中央和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作,受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所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以所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领导为主的规定,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一由区县人防办公室收取使用费。
凡属人防工程,包括统建的防空地下室用来开办各种企事业及文体活动场所的,均按规定交纳使用费,这项费用列入经营成本,其划分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一类:用于工业、商业、旅店业、饮食业,和有收益的文体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使用费陆角。
第二类:用于各种物资仓库或敷设通信线缆及其他管线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使用费肆角。
第三类:利用人防工程的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或用于其他经济收入较少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使用费贰角。
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各单位自用的会议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无经济效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可以免收使用费。
三、各区县人防部门收费时,使用人防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收取使用费
使用单位应按月将使用费交至所在区县人防办公室的开户银行,于次月五日前交清,逾期按日加罚滞纳金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