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4修正)(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86年12月1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山林权属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五章 森林保护
第六章 森林采伐更新
第七章 木材管理与运输
第八章 林业基金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包括镇,下同)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荒山荒地绿化,培育、扩大森林后备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五条 山区要以林为主,综合经营,统一规划,全面发展。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培养林业技术人才,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