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1日)修正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
(1986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严禁赌博活动,处罚赌博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钱物作赌注的比输赢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活动污染社会风气,妨碍生产、工作和生活,危害社会治安,必须严加禁止,并按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钱物,一律追缴。
第四条 赌博者之间因赌博所形成的债务一律废除,已经索回或偿还的,应予追缴没收。
第五条 当场赌资五百元以下的,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具结悔过,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并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当场赌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开赌博的;
(三)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阻挠、干扰公安人员依法查处赌博公务尚未达到暴力威胁程度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当场赌资一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的;
(三)流窜赌博,屡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