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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失效]

  中央企业征用土地农业税的减免和粮食购销任务的增减由省解决。
  第二十三条 被征单位(村民小组)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均耕地三分以下(含三分)的,农业户口可按比例转为非农业户口,须经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县、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用于被征地单位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第二十四条 征用耕地、菜地、精养鱼塘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纳耕地垦复基金、菜地或精养鱼塘开发基金。耕地垦复基金和菜地开发基金,统一由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专款专用,谁开发、谁使用。在本市、县(市、区)范围以内无垦复余地的,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它处开发。
  耕地垦复基金的收取幅度每亩五百元至四千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每亩收费标准:
  南昌市一万二千元至一万五千元;
  其他省辖市和赣州市八千元至一万二千元;
  县级市五千元至八千元;
  县城三千元至五千元。
  同一土地缴纳了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不再缴纳耕地垦复基金。
  耕地垦复基金和菜地开发基金的使用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确因建设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一般不超过三年),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地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使用期满,恢复土地生产条件,及时归还。超过三十亩的临时用地,需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需要用地(抢险或紧急军事行动等),可以先行使用,同时报告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如需长期使用,则按规定补办征地手续。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和个人建房用地,一律实行申请、发证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八条 乡(镇)村建设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讲究实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制定规划。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办理,未经批准,不得用地。
  乡(镇)村企业建设按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规定用地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乡镇企业局提出用地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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