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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的决定(1987)(发布日期:1987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1987年10月3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
(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省、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机构,主管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和城乡地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厂矿、农、林、牧、渔场和水利管理单位应配备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接受所在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对土地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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