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1987修正)[失效]

  第二十三条 征用菜地、精养鱼塘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纳菜地或精养鱼塘开发基金。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统一由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专款专用,谁开发、谁使用。在本市、县(市、区)范围内无垦复余地的,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它处开发。
  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每亩收费标准:
  南昌市1.2万至1.5万元;
  其它省辖市和赣州市8000元至1.2万元;
  县级市5000元至8000元;
  县城3000元至5000元。
  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使用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确因建设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一般不超过三年),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地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使用期满,恢复土地生产条件,及时归还。超过三十亩的临时用地,需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需要用地(抢险或紧急军事行动等),可以先行使用,同时报告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如需长期使用,则按规定补办征地手续。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和个人建房用地,一律实行申请、发证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讲究实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制定规划。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办理,未经批准,不得用地。
  乡(镇)村企业建设按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规定用地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乡镇企业局提出用地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可略低于国家建设征地规定的标准,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专业户兴办企业,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与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须报送有关证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