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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失效]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6月1日至30日为纳税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化,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车辆税额表




 ┌──┬───────┬───────┬────┬──────────┐
 │类别│ 项   目  │ 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
 ├──┼───────┼───────┼────┼──────────┤
 │ 机 │       │12座位以下每辆│ 240元 │ 包括电车      │
 │  │乘人汽车   │13 ̄30座位每辆│ 280元 │          │
 │  │       │31座位以上每辆│ 320元 │          │
 │  ├───────┼───────┼────┼──────────┤
 │ 动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60元 │拖卡按七折征收   │
 │  │乘人机动三轮车│ 每  辆   │  60元 │          │
 │  │载货机动三轮车│按载重吨位每吨│  60元 │          │
 │  │营运拖拉机  │按载重吨位每吨│  30元 │汽缸工作容积50C或2.5│
 │ 车 │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48元 │匹马力以下(含50C、 │
 │  │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60元 │2.5匹马力),减半征收│
 ├──┼───────┼───────┼────┼──────────┤
 │ 非 │人力驾驶   │ 每  辆   │  12元 │包括三轮车及其他  │
 │ 机 │畜力驾驶   │ 每  辆   │  18元 │行车辆       │
 │ 动 │自行车    │ 每  辆   │  4  │          │
 │ 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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