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医疗费和医疗补助费。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按原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按如下规定执行;门诊治疗药费每月标准在三元以内;需住院治疗的,按公费医疗费报销范围的规定可报销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为二百元。
供养直系亲属的怃恤费标准:供养一人的,为死者六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或退休金;供养二人的,为死者九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或退休金;供养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为死者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或退休金。
第十五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待业救济金的,除全部追回救济金外,不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待业职工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待业职工由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上级劳动服务公司应加强对各市、县待业救济工作的检查监督。待业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待业登记;
(一)宣告破产的国营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由企业造具名册,到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接管企业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与劳动服务公司协同解决重新就业问题。
(二)被企业辞退的职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第十七条 待业职工重新就业,采取以下办法:
(一)根据社会用工需要,可以介绍进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二)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被精减的职工,原属全民固定职工的,如安排到集体企业仍保留其全民固定工身份;
(三)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招工计划在指定的地区招工时,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应向招工单位推荐。对于工种对口的待业职工,企业应优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