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每一选民只在一个选区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
(三)临时外出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四)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五)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六)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区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七)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八)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登记。
登记并经审查合格的选民,发给选民证。选民证是参加选举的证件,不能作为申报户口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前三十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投票选举之前,对选民要进行一次核实,变动名单应予公布。
第三十条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由选举委员会于三日内作出决定,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提名,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按选区进行。
(一)人民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应是能够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模范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为广大群众所信任的公民。
(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应选名额内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