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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1990)[失效](发布日期:1990年8月24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2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号公告公布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利用和保护

  第三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四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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