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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六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以下情况的,由工商户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不执行“一标三挂”制度《明码标价、挂营业执照、挂服务公约、挂服务证章》,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每次罚款五元至十元,违反三次以上者停业整顿。
  (二)未经核准登记的从业人员,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每人每月十元至一百元计算处罚持证人。
  第十八条 有违反《规定》二十条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或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勒令停业三天至五天;
  (四)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五)吊销营业执照;
  (六)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凡有《规定》二十五条所列行为者,作如下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作无牌摊贩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领取营业执照的,除责令如实报告情况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百元至五元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四)虚报停歇业而继续经营的,除按规定收取税费外,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勒令停业整顿三天至五天。
  (五)涂改营业执照的,除责令换发新证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出卖、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除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双方非法所得外,分别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七)伪造营业执照的,除没收伪造执照外,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并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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