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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2修正)[失效]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含0.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至1亩(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4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至7元;
  (四)占用城市郊区专业菜地、精养鱼池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每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10元。
  第五条 各地、州、市每平方米的平均计征税额由省核定,各县、市的平均税额由地、州、市分别核定,其综合平均税额不得低于省核定数。县、市范围内,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的,县、市可在不低于上级核定的平均税额的前提下分别规定适用税额。
  占用水田及平原地区的旱土或其它耕地的,可根据原耕种效益的高低和水田高于一般旱土或其它耕地的原则,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税额。
  农村居民(农业户口)和农场职工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第六条 下列经批准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讯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等用地;
  (二)铁路线路和按规定两侧留地及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三)民用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专用炸药库房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六)医院(包括部队、部门和企业办的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
  (七)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用地;
  (八)农、林、牧、渔业良种繁殖场(站)生产建设用地;
  (九)人畜饮水工程设施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十)乡、镇和乡、镇以下修筑的简易公路、桥梁用地和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用地;
  (十一)由乡、镇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灾民、难民和水库移民的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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