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劳动保护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接到《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对设计或建设单位强制索缴一万至五万元违章费。不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对生产单位强制索缴一万至五万元的违章费,并令其限期补建安全工程项目;逾期不建的,以索缴的违章费为标准,每超过一个月增收违章费百分之二十,同时对主要责任者索缴三十至五十元违章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对其责任者索缴三十至五十元的违章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使职工无章可循的。
(二)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委派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独立操作的。
(三)安排生产作业计划或临时性任务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发生违章操作行为不教育、不制止而造成后果的。
(四)操作现场不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装置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发生工伤事故,隐瞒真相,推卸责任,包庇袒护责任者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的。
(七)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的。
(八)进入工作岗位或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三条规定加倍索缴违章费。
(一)由于领导违章指挥或挪用安措费用直接造成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的。
(二)发生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后,由于没有认真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三)发生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后,隐瞒或谎报的。
(四)接到《指令书》后,逾期不改,造成死亡、重伤、急性中毒事故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减免索缴违章费。
(一)非责任事故。
(二)单位领导重视安全工作,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一贯很好,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
(三)虽采取积极措施,但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等原因发生事故的。
第九条 对单位及个人索缴费用,由市、区、县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执行。索缴费用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其中百分之八十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增设安全防护设施监测设备、奖励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百分之二十作为安全监察部门的办案经费。用款计划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无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区、县,由区、县政府审定),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