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承包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严禁依仗权势搞压价包、“垄断”包、干部入“暗股”承包和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承包。

第五章 转包和转让承包

  第十三条 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承包项目时,经发包方的同意,可将其承包项目的一部或全部交还发包方;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项目的一部或全部转包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四条 承包项目转包时,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并由转出方与转入方签订转包合同,其内容不得与原承包合同抵触,仍由原承包方履行与发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经营项目转让承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告终止,由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
  第十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在不违背承包合同的条件下,可自主地将某些临时性、季节性的经营环节和劳务转包给他人,无需经过发包方同意。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所有的农业承包(包括转包、转让)都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承包经营的项目、地点、数量及各项主要经济指标。
  (二)承包的起止日期。
  (三)对承包方利用、改良、维护承包土地的标准要求;对承包方使用、维修、养护生产资料的责任以及具体奖惩规定。
  (四)发包方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因此收取的费用。
  (五)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折旧费和承包金(实物或现金)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办法;提供义务工的数量和办法。
  (六)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交纳各种税费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办法。
  (七)因违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应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应写明发包单位的名称和承包方个人或代表的姓名,由发包方代表和承包方个人或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发包单位的印章。
  签署合同的代表发生变更,发包单位合并或分立,合同仍然有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