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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2)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乱采树籽花叶;
  (3)穿行绿篱,践踏草地、花坛、摇树、爬树;
  (4)借用树木搭晒衣物等;
  (5)擅自在园林绿地中涂写字迹;
  (6)其他轻微损坏树木花草、绿地和园林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赔偿费3─5倍罚款。
  (1)在绿地内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它损害绿化行为的;
  (2)因行车、作业等撞伤、撞倒树木及其它严重损伤树木的;
  (3)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4)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赔偿费5─10倍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坏古树名木和稀有花卉的;
  (2)对树木、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对古树名木负有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做好管护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因管理不善或失职,造成古树名木损坏、死亡的,有关单位、个人要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经济处罚,由园林部门执行,被处以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时间主动交纳。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1%。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不服园林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园林部门、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绿化延误费、占用绿地费和绿化赔偿费等,应全部用于市区园林绿化。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园林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或在执行本办法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城区、乡镇驻地和工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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