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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因新建或改建各种管线而影响树木时,施工部门应事先与园林部门协商保护绿化的措施。对已建成的绿化和管线,一般维持现状。新建和改建各种管线与行道树要保持适当的间距:
  1. 一般地下管线的外缘与树干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
  2. 电杆、消防设备等的外缘与树干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3米;
  3. 高压输电线和一般架空线高度不低于10米。
  行道树与线路的矛盾,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有关部门与园林部门签订协议,可由园林部门派人修剪,并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较大量的引进种苗和引进动物时,必须经过林业和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不准引进。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市区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区政府、各系统应分别给予表彰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确无人力完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可委托园林部门代为绿化,并交纳相应的绿化费用。对拒绝履行或完不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园林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除收取绿化费用外,并按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延误费。因管理不善,树木成活率低于85%或保存率低于80%的,每缺少一棵,按苗木费的三倍收费。
  园林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要按期检查,逾期没有绿化的,要按每日每平方米0. 15─0. 25元收取绿化场地闲置费。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处以每平方米25─30元罚款外,并从发现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0. 15─0. 25元收费,并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者,要按每日每平方米0. 15─0. 25元的五至十倍收费,直至迁出为止。
  对因特殊情况,并经市园林局批准暂时借用园林绿地的,按每日每平方米0. 15─0. 25元收取费用,到期应立即退出。否则按非法侵占绿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损失或罚款。
  (1)刻划树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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