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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一)新建、翻修、扩建、改建和加层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房管、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执照和建筑图纸;除新建外,其余的还须提交原房屋产权证。
  (二)产权证遗失者,应及时到当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由房管部门出证登报声明作废。登报一个月后无异议的,遗失者方可提出书面申请,补办产权证。
  (三)有产权纠纷或需变更所有权的房屋,须提交原产权证及有关部门的调解书或裁决书。
  (四)继承,须提交原产权证和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证件。
  (五)赠与,须提交原产权证和经过公证的赠与书。
  (六)分割,须提交原产权证和经过公证的分割协议书。
  (七)交换,须提交双方的产权证、经过公证的交换房屋协议书及经房管部门办理的差价手续。
  凡办理公证手续,均须事先到房管部门进行房屋评价。
  第八条 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应由产权人持有关证件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的姓名与户口登记一致,不得使用别名或代名。
  产权人不在本市的,可由其委托代理人持公证机关的委托书代为办理登记。产权人系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产权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对房屋的坐落、建筑结构、朝向、间数、建筑面积、设备及用途等据实填报。
  第十条 城镇私有房屋拆除时,产权人应持产权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和注销产籍手续,并收回产权证。部分拆除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职工、居民享受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补贴,以优惠价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发给“有限产权”产权证。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在所有权转移后一个月内申请登记。新建、翻修和扩建房屋,在竣工后一个月内申请登记。拆除房屋应在拆除前办理准拆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每逾期一个月,加收房价千分之四的补办费。

第三章 买卖

  第十三条 允许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对城镇私有房屋进行合法交易。
  第十四条 城镇私有房屋买卖、有偿转让和不等价交换,均须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方准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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