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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建筑组装式井字架安全管理规定》等三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20条 安装后的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应垂直对正,两者之间距离不得小于卷筒长度20倍;此段平行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掩,钢丝绳不得与遮掩物或其它物发生接触磨擦。
  第21条 导向滑轮严禁固定在脚手架上。
  第22条 卷扬机不得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不得咬绳和相互绞压,不得从卷筒上方卷入。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必须保证3圈以上。卷扬机的钢丝绳报废标准应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执行。
  第23条 制动轮与制止衬垫间隙应保持均匀。闸瓦开度不大于1毫米,闸带开度不大于1.5毫米。
  第24条 卷扬机的电器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工作完毕后将控制器放到零位,切断电源,并锁好电闸箱。
  第25条 卷扬机的传动部位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第26条 严禁超负荷使用。

三 安全管理

  第27条 井字架的支搭、使用、拆除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交底。
  第28条 井字架支搭必须有设计方案。
  第29条 井字架明显部位应按国标规定的颜色标明起重吨位。
  第30条 井字架、卷扬机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1条 井字架在使用中应经常检查,发现结构严重变形、滑轨扭歪、护身栏和安全网或其它防护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严禁使用。
  第32条 卷扬机应做到定人定机,机棚内要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作业。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

四 附条

  第33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劳动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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