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建筑组装式井字架安全管理规定》等三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88)46号 1988年2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安全处: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在使用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了《
建筑组装式井字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塔式起重机路基轨道安全管理规定》、《
蛙式打夯机安全管理规定》等三个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
建筑组装式井字架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筑组装式井字架的安全管理,防止在使用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特作如下规定。
一 井字架
第1条 井字架的支塔、用材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得钢、木棍用;整体结构不得摇晃、歪斜、变形。
第2条 井字架的高度应高于使用面6米。在距顶部4米处的滑轨上必须安装超高限位装置,并保证在使用中灵敏有效。
第3条 井字架的任一点与架空输电线路或带电设备的水平与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4条 井字架首层进料口必须支塔防护棚,井字架其它三面应设围杆,禁止人员通行。
第5条 钢管井字架立杆应用对接扣件连接不得错开搭接。四角应设双排立杆。
第6条 井字架各层平台处必须搭设宽度不小于60厘米的人行通道,外侧应立挂安全网,里侧应绑护身栏。
第7条 各层卸料平台两侧应有1.2米高的防护栏板或绑两道护身栏、档脚板。各卸料平台口必须安装防护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