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工商行北京分行、农行北京分行关于调整部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88)京粮(财)字98号 1988年3月1日)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工商银行支行(办)、农业银行支行、市粮食局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市粮食局(87)京粮(供)字604号“关于调整小麦、稻谷收购价格的通知”已对我市部分粮食油料的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7)财商字第459号“关于部分粮油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现将我市部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调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1、小麦、稻谷、大麦、薯类、杂豆、芝麻、油菜籽、葵花籽、芝麻油、菜籽油等比例收购价格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粮油、按1988年3月31日的库存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整帐面金额。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的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的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
2、小麦、稻谷、大麦、薯类、杂豆、芝麻、油菜籽、葵花籽、芝麻油、菜籽油等比例收购价调高后,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仍由中央财政负担。加价款的拨补及结算办法,仍按(85)财商管字423号、京粮(财)字488号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