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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高级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高级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88)71号 1988年3月16日)


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中央在京单位:
  现将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经教〔1987〕680号文《印发〈关于加强企业高级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们。
  一、加强高级工培训工作,对于提高工人队伍素质,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发展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和教育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根据本系统、本单位生产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工人学技术、学业务。
  二、各主管局、总公司和企业进行高级工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参照统一的教学计划、大纲,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需要进行教学。国家主管部委没有颁发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制定标准并编写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在组织培训中,要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文化程度、年龄大小、技术水平,提出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考核要求。要突出技能培训。在提高工人解决关键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关键设备的维修、调试、技术指导、传授技艺和组织生产、施工的能力上下功夫。
  三、高级工考核发证工作,由各主管局、总公司劳动部门会同教育、技术、生产等部门组成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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