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几项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财综(1988)197号 1988年3月22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88)财预外字第1号《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中规定:“对在京的中央部门及其所属事业行政单位实行专户储存的工作委托北京市财政局办理。”为了做好中央在京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工作,现将专户储存的几个具体问题和交拨款手续规定如下:
一、中央在京的事业行政单位,都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分批分期地。及时足额地存入我局在各专业银行开立的帐户。
二、专户储存的范围
1.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2.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三、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中央在京事业行政单位,要在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向我局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式附后)。季度用款计划(表式附后)要在季度开始前15天向我局报送,经我局审查同意后,根据各单位的交款情况,按季拨款。
为了及时掌握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实行专户储存的单位,要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我局报送季度收支执行情况表(表式附后)。
四、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中央在京部门及其所属事业行政单位,不采取由主管财务部门汇总的办法,而由预算会计单位,直接向我局办理交拨款手续,并同时报送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季度收支执行情况。
五、财政部通知中规定的第一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单位,要在1988年3月31日以前,对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于4月10日前将存款余额交存我局在银行开立的专户。以后按月交存,于月终后10日内将上月实际收入,属于经营性的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储存,属于非经营性的收入按全额储存。不准截留或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