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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工(1988)12号 1988年3月26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8)15号《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的范围和发放办法,仍按京人(1986)第35号、(86)财行字第6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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