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后的原面积租金
房屋现状核定的月租总额
(原面积租金=-----------×原建筑面积)
房屋现状总建筑面积应及时收缴,其增加部分面积的租金,待与其投资相折抵后,再行收缴。
五、有关租金计算的方法和口径:
1.单位租金=租金基数±调剂因素
标准租金=单位租金×建筑面积
月租金=标准租金×(1+地段等级差价率)
2.棚子、罩棚按《北京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中“其他房屋”计租,游廊、垂花门,锅炉房的烟筒不计租。
锅炉房的计租:调剂因素,只计算其附属用房有暖气设备(锅炉房不减为无暖气设备)。
3.砖木结构平房中的石板瓦、石棉瓦、铅铁瓦的屋面,按二等计租;油毡顶的屋面,按三等计租;两种以上屋面的,按较多的一种计算;数量相等的,以较好的条件计算。
4.有关建筑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1982年印发的《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5.纠正计租误差按北京市房管局(80)市房管字第111号文件第一部分的原则执行,对每户租金误差不超过3%的,不再变更。
六、有关地段等级的划分问题
1.地段等级差价说明中所确定的一、二、三级地段内的房屋,一律严格按地段差价率计收租金。
2.近郊区的三级地段划分,由各区房管局、物价部门划定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备案。
3.一、二、三级地段以外的房屋,一律按标准租金执行(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七、有关减收租金问题:
1.减收对象一般指租用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税务部门减收其税金的“五小单位”(小理发店、小百货店、小副食店、小修理店、小饮食店),但不含个体或租赁承包的店、厂。其他情况需专题请示,并附报财税部门的决算表。
2.审批权限:新订月租金(减收前)在500元以下者,由区、县房管局审批减收。月租金在500元以上者(含500元),报市房管局审批减收。
八、有关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问题:
1.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同意,可到有关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乙方拖欠房租,甲方可依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收缴违约金。并将写明违约金数额的收缴凭证送达乙方单位,由乙方直接将违约金交到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