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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核定后的原面积租金
       房屋现状核定的月租总额
  (原面积租金=-----------×原建筑面积)
        房屋现状总建筑面积应及时收缴,其增加部分面积的租金,待与其投资相折抵后,再行收缴。
  五、有关租金计算的方法和口径:
  1.单位租金=租金基数±调剂因素
    标准租金=单位租金×建筑面积
    月租金=标准租金×(1+地段等级差价率)
  2.棚子、罩棚按《北京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中“其他房屋”计租,游廊、垂花门,锅炉房的烟筒不计租。
  锅炉房的计租:调剂因素,只计算其附属用房有暖气设备(锅炉房不减为无暖气设备)。
  3.砖木结构平房中的石板瓦、石棉瓦、铅铁瓦的屋面,按二等计租;油毡顶的屋面,按三等计租;两种以上屋面的,按较多的一种计算;数量相等的,以较好的条件计算。
  4.有关建筑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1982年印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5.纠正计租误差按北京市房管局(80)市房管字第111号文件第一部分的原则执行,对每户租金误差不超过3%的,不再变更。
  六、有关地段等级的划分问题
  1.地段等级差价说明中所确定的一、二、三级地段内的房屋,一律严格按地段差价率计收租金。
  2.近郊区的三级地段划分,由各区房管局、物价部门划定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备案。
  3.一、二、三级地段以外的房屋,一律按标准租金执行(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七、有关减收租金问题:
  1.减收对象一般指租用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税务部门减收其税金的“五小单位”(小理发店、小百货店、小副食店、小修理店、小饮食店),但不含个体或租赁承包的店、厂。其他情况需专题请示,并附报财税部门的决算表。
  2.审批权限:新订月租金(减收前)在500元以下者,由区、县房管局审批减收。月租金在500元以上者(含500元),报市房管局审批减收。
  八、有关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问题:
  1.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同意,可到有关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乙方拖欠房租,甲方可依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收缴违约金。并将写明违约金数额的收缴凭证送达乙方单位,由乙方直接将违约金交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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