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房经管字(1988)095号、京价涉字(1988)第28号 1988年3月28日)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房管一、二公司、房修一公司: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号文件精神,正确执行《北京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现将《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
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
为贯彻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号文件精神,正确执行《北京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特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调整租金的范围
1.凡承租公房用于生产、营业的单位及个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除外),不论哪种所有制性质,均应按新定标准交纳租金。
2.根据上述规定,“三产”用房、租赁承包企业用房、个体连家铺面房和原系非工商用房现已改作生产、营业使用的房屋,均按新标准核定租金。
3.具有营业性质的文化事业用房(如文化馆、俱乐部、影院等),在1984年已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核定租金的,现暂仍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执行;过去一直按工企租金标准(58标准)缴租的,这次也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核定租金。
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用房,自1988年1月1日起,一律参照京政发〔1988〕2号文件中“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议定租金”的原则执行。
三、下列用房仍按其原租金标准执行
1.原系公益事业用房,现未改变使用性质的,仍执行原标准(58标准)不变。公益福利事业单位包括:为社会服务的托儿所、幼儿园、红医站、图书馆、校外活动站、存车处和其他对社会免费开放的公益事业单位。
2.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仍按市政府(1985)厅秘字第32号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四、有关按房屋建筑现状核定租金问题
1.承租方在租用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院内,用市财政拨款自行增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一律由房管部门接管,按现状核定租金并不予补偿。
2.承租方自筹资金增建、扩建、翻建的房屋,按以下原则处理:(1)新增建部分与直管公房相连的,产权归房管部门所有,一律按新标准订租。增建部分的投资,经承租方与房管部门协商,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折抵租金办法解决。(2)由承租方翻建后增加了面积的房屋,统一按现状以新标准核定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