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5月18日,实施日期:1995年5月18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8)15号 1988年3月29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69号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制定了贯彻国务院《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与国务院文件同时施行。
  搞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对于保护国营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证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工会及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宣传,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在实施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局。

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以下简称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